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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院校新趋势——南京大学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南字发[2001]217号时间:2015-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工作者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成果,主要包括: 

    1.在优化学科教学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2.在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3.在加强课程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4.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5.其它突出的教学成果。 

    第二章 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 

    第三条 国家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教材部分)及其它教学成果方面按国家及有关省部的要求和程序组织评审推荐。 

    第四条 学校组织评选“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及根据具体情况评选其它有关教学成果的奖励。 

    第五条 学校教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重点是奖励本科教学第一线教师所取得的突出教学成果。 

    第六条 申报“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及其它教学成果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完成者必须忠诚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成果完成者如属教师,必须连续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或在连续四年的教学工作中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如属教学管理干部或其他人员则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3.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需为第一完成人; 

    4.成果须是规定年限内所取得或完成的。 

    第七条 “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分别两年评选一次。双年5至6月评选“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单年5至6月评选“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其它奖励根据需要不定期评选。 

    第八条 “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及其它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特别优秀者可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 对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贡献巨大,成果卓著,具有重要国内影响和一定国际影响的项目和个人,学校授予南京大学“校长特别奖”。 

    第十条 教育教学成果评审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务处担负秘书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科技进步特等奖(教材奖)及其它相应等级奖励者,学校发给该项目国家奖5倍的奖金;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学校发给该项目国家奖3倍的奖金;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学校发给该项目国家奖2倍的奖金。 

    2.凡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教材)奖的,学校发给省部所发奖金之同额奖金。 

    3.获得南京大学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一等奖者,学校发给该项目奖金3000元;获得校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二等奖者,学校发给该项目奖金1500元;获南京大学教学成果特等奖及优秀教材特等奖的项目,学校发给该项目奖金5000元;获南京大学“校长特别奖”者,学校发给奖金5000元。 

    第十二条 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奖的,学校按最高奖级发给配套奖金,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 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考核中,凡是获得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按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及奖励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列入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的项目及其它经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教材,已出版而尚未评奖的,按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发给奖金。 

    第十五条 列为教育部和学校重点资助的教材建设项目(教育部十五建设规划教材、985资助出版教材项目等)出版后按每1000字1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电子出版物及CAI课件按相应文字教材1至2倍计算。 

    第十六条 列为学校重点的教材建设项目(985教材资助出版项目等)、电子出版物及CAI课件项目完成出版后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考核中等同5篇核心刊物论文。 

    第十七条 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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