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践行“三创”教育理念,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规范学科竞赛管理,充分发挥学科竞赛的育人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院是学校本科生学科竞赛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认定、立项建设、分级组织、目标管理”的原则,负责竞赛工作的宏观统筹。各学院(单位)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
(一)国家部委及其下设机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行业协会等主办的专业性、行业性学科竞赛。
(二)由湖北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主办的学科竞赛,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经学校组织认定后可纳入。
(三)各类国际学科竞赛,若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经学校组织认定后可纳入。
第四条 学校以竞赛主办机构颁发的证书或发布的文件,以及竞赛的影响力为依据,组织评审后确定竞赛获奖级别。获奖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目录和竞赛获奖级别,指导竞赛组织与培训,提出竞赛管理建议等。
第六条 学校建设统一的学科竞赛信息平台,用于赛事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报道。
第二章 学科竞赛认定
第七条 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赛事影响力大: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参赛高校多,学生参与度高的赛事;
(二)赛事水平高:多学科专业交叉,综合性强,高水平高校参与度高的赛事;
(三)赛事组织规范:有规范、明确的竞赛规程和竞赛办法,奖项设立与获奖比例合理。
第八条 学校定期统一组织学科竞赛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学院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推荐赛事项目;
(二)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学科竞赛目录及各赛事获奖级别。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应加强赛事的统筹与研究,充分论证赛事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联性,科学、有序地推荐认定赛事。
第十条 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竞赛项目立项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建设项目,用于支持学院(单位)、教师有组织地开展赛前培训,为学生提供参赛条件保障,提升参赛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组织学科竞赛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和管理工作。申报立项的赛事应属于学校认定的赛事。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与竞赛内容密切相关的专业背景,有丰富的赛事指导经验,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赛事组织和培训;
(二)组建有指导教师团队,分工明确,鼓励来自不同学院的教师联合申报学科专业交叉的竞赛项目;
(三)制定了完整的实施计划和详细的培训方案;
(四)具备满足竞赛培训所需的场地及硬件条件,项目所在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流程:
(一)学校发布立项申报通知;
(二)各学院(单位)组织申报和推荐;
(三)学校组织评审、公示、立项发文、资助。
第十五条 立项赛事所在单位应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团队应加强竞赛项目建设和管理:
(一)及时在学校信息平台发布竞赛信息,做好竞赛宣传和参赛动员。
(二)认真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参赛学生选拔、赛前培训等工作,并在竞赛开始前将实施方案报本科生院备案。
(三)赛事结束后,及时将获奖信息报本科生院备案。组织校赛的,还应在学校信息平台公示校赛结果。
(四)做好项目总结并报本科生院备案。项目总结包括竞赛组织与培训情况、获奖情况、与其他同层次高校的成绩比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竞赛交流、总结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奖励、下一年度立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学科竞赛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鼓励学院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竞赛活动。
(二)学校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对立项竞赛项目进行资助。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项目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与协调。
(四)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所需的竞赛宣传费、报名费、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资料费、命题费、监考费、评审费、差旅费、指导教师和学生参加与竞赛有关的学术会议费等。
(五)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六)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对竞赛项目提供赞助的企业和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得竞赛冠名权。
第四章 竞赛成果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赛事获奖,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根据学校学科竞赛奖励办法,对竞赛获奖学生进行奖励。
(二)根据学校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学生在竞赛中的获奖成果可申请创新学分。
(三)根据学校推免管理办法和学院推免管理细则,学生在竞赛中的获奖成果可申请加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赛事获奖,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根据竞赛组织与培训情况、竞赛获奖等情况,学校对立项竞赛项目团队给予工作量奖励。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的优秀竞赛成果,纳入学校高水平绩效奖励的指标体系。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及获奖情况纳入教师职称评定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组织奖、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分别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项目和指导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开展学科竞赛项目的情况,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和学院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工作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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