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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院校新趋势——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时间:2015-07-0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8] 21号),特就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教学工作考核原则

    1.教学工作考核应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学为主类、教学科研并重类、科研为主类等不同类型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量上分别制订相应的要求。

    2.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应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学校对教学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各类教学评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超教学工作量者,按质按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时间与学校人事部门对教师考核的时间相一致。

    二、教学工作考核内容

    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两方面进行。

    1.本科教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 课程授课(含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登分、资料归档等);

    ⑵ 编写、出版教材(含编写讲义、建设网络课程);

    ⑶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⑷ 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

    ⑸ 指导学科竞赛;

    ⑹ 指导学生实习、社会实践;

    ⑺ 担任本科生导师;

    ⑻ 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

    ⑼ 招生工作。

    2.教学质量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⑴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情况;

    ⑵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立项及完成情况; 

    ⑶ 教学获奖情况;

    ⑷ 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情况。

    三、教学工作考核等级的设置及评定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等级设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E(不合格)五个等级。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等级由基层教学单位(系、所或课程组)根据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两方面进行考核,提出评定等级意见,由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评定。教学工作考核评定中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⑴ 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两方面须有一方面达到优秀才能评定优秀;

    ⑵ 在考核期限内,所授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价分低或因发生教学事故被通报批评者,不能评定为A等(优秀);

    ⑶ 所授课程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或年度本科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基本要求者应评定为E等(不合格);

    ⑷ 为本科教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当年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类奖励者,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可在原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提升一个等级(受行政处分者除外)。

    四、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

    1.教学为主类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288学时,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原则上不低于192学时(开课不少于4门次)。

    2.教学科研并重类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112学时,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原则上不低于48学时(开课不少于2门次)。

    3.科研为主类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32学时。

    4.担任学校、学部、学院(系)行政职务者和国家、省部教学基地负责人(含副职)教学工作量要求(不含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可减少三分之一。

    五、教学工作考核程序

    1.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⑴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⑵ 学院(系)组织教师填写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表;

    ⑶ 基层教学单位审核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表并提出考核等级;

    ⑷ 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并向本学院(系)师生公示;

    ⑸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2.公示期间,若有教师和学生对本学院(系)教师年度本科教学工作的考核结果有异议(书面形式),学院(系)应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院长(系主任)牵头,有教学督导员、教师代表、当事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等5人以上组成复议小组,对当事教师的考核等级进行复议,并从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相关人员。

    六、其他

    1.各学院(系)应根据学校的原则意见制订本学院(系)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本科教学工作量折算办法参见附件。

    3.本原则意见从2009年秋学期开始试行,由学校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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