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 首页 > 学生 > 实习
实习

服务描述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服务流程

一、管理系统

本科教务管理系统实习模块(https://jwgl.whu.edu.cn/

二、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武大本字〔2021〕62号)

第九条 学院(系)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和学院(系)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须遵从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2.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的管理。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3.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采取分散实习时,学生本人需向学院(系)提交分散实习申请和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学院(系)批准后方可进行。学院(系)应对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核,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安排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明确实习要求及任务,监管分散实习全过程,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系)应制定实习成绩考核标准,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单位评价以及考核成绩等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对分散实习的学生,除指导教师对其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进行评阅外,学院(系)还可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核或答辩等形式的考核。

第十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实习证明、虚假实习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凡旷课、因病、事假缺席实习者,累计缺席超过规定实习时间的1/3,均不得参加实习考核,须重修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对应办理办公室及电话

教务处,027-68755986

Copyright © 2022 All Reserved 版权所有 武汉大学本科生院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961号 鄂ICP备20013940号